1、原股份有限公司或新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《企业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(原件1份);
2、经办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3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编号(在申请书中填写);
4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(原件1份)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(1)(原件1份)(注: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,可无需提交;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);
5、审批机关批准的有限公司章程(原件1份)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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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或决定(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,盖公章)(原件1份);
7、有限公司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属新的股东须核对原件);
8、载明有限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姓名、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、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(原件1份);
9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(原件1份)和身份证明(复印件1份,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须核对原件);
10、原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(原件)。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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